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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争而莫能与之“争”丨《甲骨字典·51》

日期:11-20  点击:967  属于:甲骨文字典

爭(争)——上“爪”(手),下“又”(手),中为某物,作动词时,表相互争夺争抢,如白居易的唐诗“几只早莺争暖树”;亦表示相差,如杜荀鹤的“百年身后一丘土,贫富高低争几多”;读zhèng时,表谏言,如《墨子·公输》曰“知而不争,不可谓忠”。做名词时,特指姓氏或春秋战国时期鲁国护城河的名字。做代词时,表怎么之意。

 
争的甲骨文写法较多,基本逻辑均为两手抢夺一U形条状物,不过有的写法条形物体被拉扯断了,有的写法条形物体保持完整。列举如下: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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